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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,保障特定情况下的社会粮食库存量,提高粮食安全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》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,结合我市实际,我局对《天津市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》进行了修订,起草了《天津市粮食经营者特定情况库存量标准实施办法》,现就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(slshwzjzhtkc@tj.gov.cn)或电话、传真(022-63083985)反馈意见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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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1.天津市粮食经营者特定情况库存量标准实施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
2.关于《天津市粮食经营者特定情况库存量标准实施办法》的修订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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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2024年7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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